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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建设[2007]1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5 生效日期:2007-09-25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建科函[2007]27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7)48号)等有关通知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建筑能耗实际状况,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现决定在我省实施《海南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自2007年年报起执行,首次报送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前,报送内容为2007年1月~12月期间各相关报表(详见附件)。

  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采取逐级报送方式。先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有关单位、部门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再通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信息报送省建设厅。
(信息平台的启用,由省建设厅另行通知)

  三、统计数据上网报送的同时还需报送文档及电子版各1份,并加盖印章。

  四、我省各市、县均纳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均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进行。

  五、《报表制度》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承担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的布置、培训、接收、汇总并建立本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等具体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在职履行范围内给予支持配合。《报表制度》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附件: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略)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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