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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发改收费[2007]15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23 | 生效日期:2007-10-01 |
省教育厅,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核定全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函》(教函[2007]4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综[2006]59号)规定,结合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成本监审情况,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教育理论考试和教育教学技能测试两个环节。其中,教育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40元。教育教学技能测试收费标准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每人200元;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每人220元;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每人260元。
对未通过教师资格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员不得收取教育教学技能测试费用。
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资金管理方式、缴库程序按豫财办综[2006]59号规定执行。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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