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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发改收费[2007]16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20 | 生效日期:2007-10-01 |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豫财办综函[2007]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1]60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将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为:
1、手工填开票据
普通手工填开的财政票据(三联水印纸),每本为6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住院收费手工票据(三联水印纸),每本为4元。
2、微机打印票据
普通微机打印的财政票据,调整为0.26元/份(三联无碳纸)和0.13元/份(三联水印纸);车辆通行费票据为0.10元/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为0.18元/份。
3、定额票据
普通定额财政票据每本为8元(卷筒水印纸)和6元(平版水印纸)。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用票单位收取票据工本费,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对纸质、联次不变,只是印制内容发生变动的,其收费标准仍按确定的该种票据收费标准执行;对纸质、内容不变,增加或减少联次的,其收费标准按确定的该种票据单价乘以增加或减少后的联次计算,对确需增加的票据,由省财政厅按收费审批权限申报。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财政票据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票据印刷、发放和相关管理费用开支。
六、本批复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河南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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