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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产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7年鼓励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财政补助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农产办[2007]12号、杭财农[2007]8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0 生效日期:2007-09-20
 

各区、县(市)农产办、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农产品的流通,提高杭产名优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根据杭农产办〔2005〕4号《印发<关于鼓励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鼓励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财政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经营我市名优农产品。
  2、与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3、年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达到以下额度:
  市外专营店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营销大户销售本市名优农产品到市外,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苗木、水产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4、年销售额计算时间为2006年10月-2007年9月;
  5、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不在申报范围之列;自己建有基地的贩销大户,自产农产品的销售额不超过总销售额的30%。

  二、申报材料:  1、鼓励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收购(或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区、县(市)所属企业或个人由当地农产办牵头申报,市属企业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请各地严格初审后于10月20日前汇总后报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过农民信箱发送至产业信息处王淑春。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请申报单位或个人准备好购销发票、台帐等资料,审计费用由各申报单位自理)。未明事宜,请与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5252174。

附件:鼓励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表(略)

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20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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