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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政办函[2007]2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29 | 生效日期:2007-09-29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08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二、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93个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单位要求不实行集中采购的,须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四)分散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各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落实相关的管理人员。
三、采购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根据人代会批准通过的政府年度预算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表;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分散采购预算表。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领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的通知》(杭治商贿〔2007〕6号)要求,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预〔2005〕801号)和《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调整操作规程>》(杭财预〔2006〕899号)的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基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5号)规定,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凡符合规定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五、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调整的项目 结合2007年我市政府采购执行的实际,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调整如下:
新增集中采购项目5项,具体为恒温恒湿精密空调、教学实验室基础配套设备(包括实验室专用桌、台、柜等)、能源监测设备、工程工作船和会议(定点)。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分类要求,将“各类信息化工程及监理”和“多媒体会议室(教室)工程”从工程类中划出,调整为货物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分别为:“系统集成项目(包括多媒体项目)”、“软件开发设计”和“信息化工程监理”。
考虑到部分采购项目需求量少且单价低,不能形成规模效应,删减两个项目,具体为集线器和除湿器 。
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且无限额标准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杭州市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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