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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发改收费[2007]l5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20 | 生效日期:2007-09-20 |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为: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具体核发项目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社团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技术转让费、代理费、赞助费等项目不发证。收费许可证以实施收费行为的点为具体发放对象,实行一点一证,并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为: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蜘范围。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和其它不适合直接执收的人员,不得办证。
二、审核发放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临时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我省公布的2007年《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对收费项:目依据的收费文件文号不全的,应按现行的规定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收费文件到期的,应暂停办证,待政策明确后再按有关规定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核发执收公务证,应持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按要求填写执收公务证申请表,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核发手续。收费单位执收人员较多的部门,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核发。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区域分级发放,除中央驻郑单位、省管高校、省管医疗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核发外,其他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三、变更、注销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有关收费单位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可宣布其收费许可证无效,继续实施收费的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四、印制、领取
按照有关规定,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凡发现违反规定非法印制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一经查实,除废除并收回全部假证外,对直接责任人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凡属申领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收费单位和个人,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我省换发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工作原则上于今年12月底结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最迟顺延至2008年3月底。各省辖市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换证工作,抓紧对本辖区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改,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本通知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服务性收费和价格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略)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7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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