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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商务局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2007-09-29
 

各相关外贸企业:

  为加快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我区外贸增长方式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现已进入资金项目申报阶段,请各企业认真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附件2),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认真组织上报项目并在上报资金项目时严格把握以下几点: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依法经营、无走私、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出口达到一规模的企业。

  二、各企业上报的项目必须是已完成的或已正在实施的项目,获得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

  三、地产品出口资助、加工贸易业务资助以及出口信保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企业于2007年10月9日前按要求将上报材料一式四份报至我局外贸处,逾期我局将不再受理。

附件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外经贸发〔2007〕145号)(略)
附件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外经贸发〔2007〕140号)(略)(市商务局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8857134 13369603911)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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