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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扶持资金确保如期兑付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并政办发[2007]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2007-09-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农村信用社尽快落实国家资金扶持政策,确保如期兑付中央银行票据,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扶持政策确保如期兑付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5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我市农村信用社于2004年9月以来,通过“转换机制,完善体制,消化包袱,强化管理,政策扶持”等综合措施深化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基本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全市农村信用社申请的中央银行票据已全部到期,兑付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落实是确保农村信用社央行专项票据顺利兑付的重要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政策的落实。

  二、根据省政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精神和我市报省政府的《太原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市财政从2005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各县(市、区)每年也要拿出一定数额专项扶持资金,通过注资、补贴等方式,解决各级政府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工资、修路、办企业等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资产,帮助经营困难的农信社补充资本公积金,尽快达到国家专项扶持资金条件。目前除清徐县、古交市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已按承诺进度到位外,其他县(区)尚有差距。为了不影响全市农村信用社央行专项票据顺利兑付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采取措施,落实农村信用社扶持资金,兑现承诺。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6]95号和省财政厅晋财金[2006]49号文件精神,对国家降低税率后仍对农村信用社征收的3%的营业税,从2005年起至2007年底由各级财政列支,按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同级农村信用社弥补历年挂帐亏损、补充资本公积金和困难信用社股金分红补贴。营业税县级财政应返还776万元,目前到位107万元。古交市和娄烦县应返还部分已全部到位。其他尚未到位的县(区)要按要求尽快于年底前将应返还的3%营业税拨付同级信用社。

附件:太原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扶持资金落实情况(表1、表2)(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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