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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延长遂宁城区桥梁年费加次费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发[2007]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5 生效日期:2007-09-25
 

遂宁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遂宁市城区桥梁收费项目延长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请示》(遂交[2007]第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市涪江二、三桥收费项目,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发[2005]152号文批准,按“年费加次费”的方式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试收费期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鉴于涪江三桥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不能按时完成,考虑到你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涪江二、三桥“年费加次费”项目的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止。该项目试收费延长期间,其收费标准、次费站设置、票据使用等仍按川交发[2005]152号文执行。

  请抓紧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及时申报收费转正资料。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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