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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社区健康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卫发[2007]1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2007-09-26
 

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了解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进展与绩效情况,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决定进行2007年社区健康服务的年度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评对象:2007年9月30日之前批准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包括驻深单位举办的社康中心。在11月4日18:00前无区级评估结果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将不纳入市级评估,视为放弃获取2007年度评估维持经费补助资格。

  二、 评估时间: 11月4日前完成区级评估,11月5日开始进行市级评估, 12月7日前全面完成本次评估工作。市属社康中心的评估在10月15日至10月26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另文通知。

  三、 评估办法:
  (一)分级评估:1、各举办单位对其下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自评,确保将空挂健康档案归为非活动状态,具体办法参见附件;2、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逐一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数量和区评得分;3、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派出专家组对随机抽取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逐一进行现场复核,产生各区的标化系数及全市评估结果。

  (二)评估标准:本次评估依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标准》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评估操作表(第十次修订)》进行,该要求已经写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评估信息系统,其中服务对象数包括户籍与暂住人口,不包括流动人口(但诊疗、计免、传染病报告等特别要求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项目除外);本次评估的统计时间从2006年10月1日到2007年9月30日,中心设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各区卫生局要将辖区内各中心是否为计划免疫接种点、是否是院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以正式文件报市卫生局基妇处。

  (三)复核与标化:为保证评估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并提高评估的质量,根据市级抽样评估产生的标化系数对区级评估得分和服务对象数量进行标化,确定各社康中心的服务对象数量与最后得分,具体方法见附件。

  四、维持经费分配: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经费补助办法》的规定,以标化后核定的服务对象数与最后得分为参数,由计算机评估系统自动测算2007年度各中心的维持经费补助数额。

  五、结果公布:本次评估的全过程、各级评估结果、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化系数及最后结果、维持经费测算等各个环节和结果将均在www.szchs.org 网站中予以公布,方便跟踪与查询。各单位可以通过各自的用户名与密码登录后了解评估的过程与结果,最终评估结果将同时公布于市卫生局网站(www.szhealth.gov.cn)。

  六、组织领导:由于采用分级评估,区级评估是整个评估的最关键环节,服务对象数量和评估结果主要由区级评估确定,市级评估是根据各区的评估结果进行质量管理,进行复核与标化,因此,各区务必严格按照本次评估的统一标准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一一进行完整的评估,按时产生区级评估结果并及时将结果上传。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评估工作涉及到中心、医院、区和市四个层面对社区健康服务的绩效考核,工作涉及面广泛而且非常重要,各区要高度重视并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及专家组。评估小组由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有关领导组成,专家组负责对各社康中心进行评估,在评估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评估操作表(第十次修订)》等相关文件,严格统一标准,确保评估的客观准确。

附件:1、服务对象健康档案归类处理方法(略)
     2、评估结果的标化方法(略)
     3、《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评估操作表(第十次修订)》(略)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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