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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老龄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本市老年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教委终[200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2007-09-26
 

各区县教育局、老龄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精神,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200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老年教育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老年教育工作,整体提高本市老年教育发展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老年教育工作的认识
  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老年教育是依法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举措。发展老年教育,有利于推进“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建设,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老年教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
  上海市老年教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建设开放、灵活、方便的学习平台,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广覆盖的,具有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老年教育新格局,满足老年人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三、“十一五”期间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一)积极推进老年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到2010年,参加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人数达到中低龄老年人总数的10%;接受多种形式的远程老年教育的老年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20%;参加多种形式老年社会教育的老年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0%。(简称“一、二、三”老年教育工作目标)

  (二)老年教育网络更加完善。市、区县老年大学及老年学校的办学条件达到《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新修订,另行颁发)基本要求,每个街道、乡镇都有一所老年学校,老年学校的办学点延伸到每个居委、村和养老机构,高等学校举办的老年大学向社区开放,扩大全市老年教育的覆盖面。

  四、推进老年教育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

  继续加强由市教委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上海市老年教育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各区县、街道和乡镇完善老年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

  市级老年大学由市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依照《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主办和管理,并要报市教委备案。

  区县老年大学由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举办和管理,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街道、乡镇老年学校由街道、乡镇举办,可以办成独立的办学实体,也可以依托社区学院、社区学校或乡镇成人学校的各种教育资源,开展老年教育。居村委会的老年学校办学点由居村委会举办,依托居村委会老年活动室的场地、教室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并接受街道、乡镇老年教育工作小组的领导和老年学校的业务指导。

  (二)加强老年学校建设

  进一步改善老年学校的办学条件。各区县街道、乡镇要按有关规定办好老年学校,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文化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安全可靠的适应老年教育要求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

  要规范老年学校办学,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通过创建示范性老年学校,以点带面,提高全市各级各类老年学校的办学水平。

  (三)大力发展老年远程教育

  重视远程老年教育的优质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市远程老年大学要加强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各区县要重视宣传发动、组织收视工作。各街道、乡镇老年学校要依靠老龄办和居村委会老龄干部、老年教育志愿者在收视点组织老年人集中收视,并落实分散收视学员的组织管理工作,要配备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提高收视率和收视效果。鼓励老年人参加“上海老年人学习网”的学习。

  (四)积极开展老年社会教育

  各居村委会办学点要结合本地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讲座,积极培育各种类型的学习组织,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文化团队、活动沙龙,吸引更多老年人参加。

  (五)坚持城乡联动重心下移

  坚持城乡联动、重心下移是实现“一、二、三”老年教育工作目标的关键。使数十万有学习愿望的老年人能够接受老年教育。老年教育的重点在基层,街道、乡镇老年学校是老年教育的主阵地,要充分发挥街镇老年学校在推进老年教育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居村委会办学点的办学水平,为老年人提供学习条件。

  (六)建设老年教育服务体系

  市级老年大学要完善设施与功能,体现特色,努力成为上海示范性的老年教育基地和国际、国内交流窗口。

  市老年教育工作小组依托市级老年大学、高等院校和有关教育机构建设本市教育教学指导中心、老年教育科研中心、老年教育干部和师资培训中心、老年教育教材编写中心和老年教育资料信息中心。

  (七)加大老年教育经费投入

  老年教育的经费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长。

  市级财政投入的老年教育经费纳入市教育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全市性的老年教育指导、服务,老年教育科研,老年教育干部、教师培训,老年教育教材开发,老年教育统计,老年教育评估服务等和市级老年大学及远程老年教育的办学补贴。

  区县财政在成人教育经费和社区教育经费中安排老年教育专项经费。市、区县政府部门举办的老年学校要列入财政预算。区县政府财政投入的老年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本区县的老年教育指导、服务、评估、奖励和本区县老年学校的办学补贴。街道、乡镇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老年学校和开展老年远程教育、老年社会教育的补贴。

  (八)整合各类社会教育资源

  区县、街道、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发展老年教育,社区文化中心、社区学院、社区学校、乡镇成人学校、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公共体育场馆、中小学校、东方信息苑等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丰富的学习内容。

  (九)加强老年教育的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热爱老年教育并熟悉老年教育业务的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各区县教育、老龄部门要在社区教育工作的干部、教师中确定专人负责老年教育工作,承担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推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工作人员数应按老年教育人数合理配备。建立本地区的老年教育师资库,吸纳热爱老年教育事业的、有专长的人才充实到老年教育专兼职师资队伍中来。应确保从事老年教育的干部和教师在职务晋升或职称评定时应享受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各区县要建立老年教育讲师团,开展老年教育巡回讲学,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学习需求。

  市、区县要组织老年学校的办学干部、教师进行培训和教学研讨活动,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育规律,不断提高办学干部和教师的老年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

  (十)加强老年教育理论研究

  市老年教育科研中心要依托市级老年大学、市教育科学院和高校进行老年教育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提升。各区县老年大学和街道、乡镇老年学校要建立科研小组。鼓励社会工作者和老年教育工作者进行老年教育理论研究,探讨老年教育工作的规律,指导老年教育实践。继续办好《上海老年教育研究》杂志。

  (十一)加强老年教育教材建设

  认真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开发一批适合老年人需求的课程”的要求,市老年教育教材建设中心,要在5年内分期、分批编写通用性强,具有特色的老年教育优秀教材。积极鼓励老年学校编写和整理有特色的教材,由市老年教育教材建设中心择优推荐。

  (十二)加强老年教育制度建设

  各区县要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老年教育基本统计制度,将老年教育的发展状况引入老龄工作和教育工作的统计手册,并向社会定期公布老年教育的成果。要建立老年教育的档案制度,积累有价值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记录真实的历史。制定市和区县两级老年教育工作的检查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

  完善老年教育表彰制度。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市老年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全市老年教育工作经验,表彰为老年教育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十三)深化老年教育的改革创新

  老年教育要按老年教育自身的规律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办学模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教材编写、学员管理、学习时限等方面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特点出发,增强老年教育的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

  (十四)积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举办老年大学

  充分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发挥其在教学示范、教材编写、师资培训、科研指导的作用,并对社区老年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提供服务。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培养老年教育专门人才的专业,或者有关专业增设老年教育的课程。

  (十五)鼓励社会兴办老年教育

  积极鼓励企事业、行业兴办老年学校,各办学单位要根据各自特点和自身条件办出特色,为本地区本系统老年人服务,并积极为社区老年人服务。各主管单位在改善老年学校办学条件、增加经费投入的同时,要加强管理,提升办学的整体水平。

  (十六)充分发挥老年教育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老年教育协会在推进老年教育事业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区县要建立和健全老年教育协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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