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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环发[2007]5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20 | 生效日期:2007-09-20 |
各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做好我省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4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就做好全省2007年年报工作要求如下:
一、2007年是我省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一年。各市环保局应高度重视环境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严格执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切实做好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地提供环境统计数据,为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台帐的通知》(晋环发[2007]51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总量减排项目台帐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证数据准确,报送及时。省局在核定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时,将根据各市上报环境统计年报和总量减排项目台帐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对二者进行印证,依此确定各市总量排放情况;对未纳入项目台帐的削减量,年度汇总时,将不予确认。对未按要求时限上报的总量减排项目台帐将不予受理。
三、与“十五”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报表制度有了较大变化,将医院污染物、自备电厂、环保宣教、环保产业等列入统计调查范围;报表在年报、半年报基础上增加了季报;专业年报的数据审核上报改为由各专业处(科)室负责等。各市应认真学习、研究,确保执行好“十一五”报表制度。
四、全省2007年年报上报时间及要求(略)
五、2007年我省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考核评比将继续按原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六、联系方式
孙 炜 0351-6371114
刘建晖 0351-6371143
电子邮箱:Zhangqing1980@hotmail.com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40号)(略)
山西省其他机构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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