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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7]9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2007-09-29
 

省体育局:

  你局《关于注册报名考评转会手续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辽体财字[2007]13号)及《关于补充体育项目报名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7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辽财非函[2006]167号)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要求,现就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局收取注册费、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俱乐部转会手续费和比赛报名费的收费标准及规定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87号文件执行,具体为:  1. 注册费、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对参加其组织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年度注册时收取个人注册费的标准为每人20元。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对参加其组织比赛的俱乐部、专业运动队等团体进行年度注册时收取团体注册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个单位500元;体育运动学校等经编制部门审批登记的事业单位及经民政部门审批注册的社会团体每个单位50元。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入段40元、一段70元、二段75元、三段80元、四段160元、五段180元、六段230元、七段430元、八段480元、九段520元;
  2.俱乐部转会手续费。按不超过俱乐部之间签订运动员转会费金额的5%向收到转会费的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运动项目协会根据协会在运动员转会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3. 比赛报名费。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在组织没有财政拨款的单项竞赛活动时,向参加比赛的运动队和以个人名义参赛的运动员收取比赛报名费的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各协会在比赛报名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收费标准如有调整,需重新备案。

  二、你局及所属有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三、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8年5月31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7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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