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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宁常高速公路、镇溧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服[2007]308号、苏财综[2007]76号、苏交财[2007]5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7 生效日期:2007-09-27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417号国务院令)及《省政府关于同意宁常高速公路、镇溧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07]50号)的精神,报经省政府核准,决定对宁常高速公路、镇溧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征站点、站名
  同意宁常高速公路设东屏、天王、茅山、金坛、金坛东、嘉泽等六个收费站。同意镇溧高速公路设上会、荣炳、金坛西、后周等四个收费站。

  以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实施收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宁常高速公路、镇溧高速公路的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车型划分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人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对载货汽车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3。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四、收费年限
  核定收费年限为30年。

  五、收费管理
  1、江苏宁常镇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必须按日在通行费拆分时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户名:江苏省财政厅,开户行:华夏城南支行,账号:077720819900011236),并及时按省有关部门要求报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解缴情况报表。

  2、江苏宁常镇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对宁常高速公路、镇溧高速公路进行经营管理及维护,并纳入苏南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进行联网收费。

  3、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计算。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4、各收费站(点)必须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缴江苏宁常镇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5、各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按章纳税。

  6、路网内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按南网最大距离站点间的收费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如找回车辆通行卡,退还已收费用,按实际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通行费外,另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对军车无通行卡和军车人为损坏通行卡者,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

  7、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你公司及江苏宁常镇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必须按物价、财政、交通等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司经营情况和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8、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苏政发[1988]72号),由江苏宁常镇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六、违章处理
  1、对U行车辆,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2、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按南网最大距离站点间的收费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1、宁常高速公路、镇溧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略)
     2、宁常高速公路、镇溧高速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不超限车辆);(略)
     3、宁常高速公路、镇溧高速公路载货汽车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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