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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及采购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经培训[2007]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2007-09-26
 

各直管学校:

  《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及采购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一年以来,总体情况较好。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我们结合实际对部分内容作出修订,原规定停止使用。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及采购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及采购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直管学校重大建设或采购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委直管职业学校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地方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各直管学校每个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造、修缮、装饰装修和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

  二、项目监督和责任
  项目实行双重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督查双向结合,市经委教育培训处会同组织干部处、企业处、监察室负责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与管理,各直管学校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并及时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校长是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圆满完工的第一责任人。

  三、项目管理
  1.组织领导
  各学校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主要由校领导和相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学校纪委书记在领导小组中担负核心监督责任。
  2.工作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申报的各项手续应严格按国家和我市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1)各直管学校要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市经委提出立项申请,房屋、楼舍等重大建设工程需提前一年报市经委编入计划;物资设备采购、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需提前一个学期报经委备案。
  (2)市经委对学校的申请内容进行调查审核,符合立项条件的方可批转立项;获准建设的项目学校在接到批文后要迅速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和采购的招标工作;
  (3)凡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邀请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专题论证,各学校须就论证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市经委相关处室备案。
  3.招标管理
  直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每个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大型室内外装饰、装修、大型维修工程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和设备购置等进行公开招标。
  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前,招标方案须经市经委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受项目学校委托编制出招标文件后,必须报市经委备案。市经委相关处室要参与招标活动全过程,以利事前监督、防患未然。
  对以上限额之下的项目,要进行邀标,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邀标工作要主动接受校内民主监督。
  4.资金用途和财务监督
  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市财政专项资金、土地置换收入及其他项目资金)必须按市财政的规定,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用于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不得挪作他用。
  市经委依法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财务监督,并对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组织审核,作为审批竣工决算的依据。

  四、项目验收
  1.各直管学校在完成建设项目的环保、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单项验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市经委督促各直管学校对竣工的项目及时申报综合验收。
  3.各直管学校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要按规定接受审计。

  五、责任追究
  各直管学校必须按此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程序,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市经委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学校结合本规定要求,修订完善原有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市经委教育培训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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