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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7年凭证式(四期)国债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调整情况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政部公告[2007]第3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7-09-25 | 生效日期:2007-09-2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6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9月15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7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 2007年9月15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5.47%,5年期上调至6.01%。
2. 2007年9月15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5.20%,5年期5.74%。
3. 2007年9月15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81%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88%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4.0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49%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76%计息。
4. 2007年9月15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6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07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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