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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发放城乡低收入群众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民救发[2007]3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9 | 生效日期:2007-09-19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调查队:
根据我市近期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情况,为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预案》,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应急预案 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动《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预案》,各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07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此次临时生活补贴发放范围为本市民政部门管理的、现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全部对象;临时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发放期暂定为5个月(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2月)。
三、救助资金渠道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3〕367号)精神,临时生活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财政负担,从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对困难群众进行临时生活补贴,是党和政府应对物价上涨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此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二)各区县财政和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认真核查本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因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而出现的资金缺口,财政部门要尽快增加预算给予补足,确保临时生活补贴的及时发放。同时,注意不能因为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而挤占其他临时救助项目资金,要切实保障临时救助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行及落实到位。
(三)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将临时生活补贴与救助对象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生活困难补助合并,按月发放。在未接到停止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前,各区县务必保证继续按月发放生活补贴,不得擅自停发。
(四)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当地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上报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及时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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