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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残发[2007]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24 | 生效日期:2007-10-24 |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残联:
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制定了《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的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后,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该单位3000元的奖励。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后多安排1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同时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应填写《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三)《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审核情况,对用人单位申请奖励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分别报市、区(县)残联核准。
第六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的奖励资金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七条 市、区(县)残联批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后,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告知相关用人单位,并于当年征缴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第八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资金,是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将奖励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 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在收到奖励资金时,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条 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审核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汇总表》(样式附后);市、区(县)残联要加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的管理,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市、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和残联要加强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由市、区(县)残联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或擅自拨付奖励资金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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