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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制定的《加强审计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集政办发[2007]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01 | 生效日期:2007-06-01 |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市审计局制定的《加强审计执法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一日
加强审计执法若干规定
市审计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审计法》规定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宽严适度。审计机关已处罚的违反财经问题,其他执法部门不得重复处理。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对拒绝、阻挠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三、审计机关查出的大要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五、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与财政有拨付关系的,审计机关将审计决定抄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缴库;没有拨付关系的,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十不准”,客观公正执法,廉洁务实高效,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审计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违法违规实施审计作业,审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执法情况,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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