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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2007]1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2007-05-29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定对机动车进行的强制性尾气检测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行为,要立即停止。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4号)规定执行;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5]19号)的规定执行。未经省批准,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

附件: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尾气年检收费问题的请示》(苏价费[2007]1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强制检测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的有关规定,除质量技未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外,其他检测机构均不得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性尾气检测并重复收费。

  二、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l号)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的机动车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程度、检验成本变化情况和缴费者承受能力,适当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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