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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2007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经贸[2007]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2007-05-29
 

各区、县级市经贸(发)局、财政局,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属各集团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关于申报2007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中小企[2007]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经贸(发)局,市属各集团公司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所属企业申报项目,负责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必须核对原件),并加具项目审核意见,分类汇总后联合上报广州市经贸委和财政局。

  二、增城市、从化市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规定直接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并抄送广州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备案;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报广州市经贸委和财政局,由其审查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有关部门。

  三、各区财政局和市财政征管分局按职责审核申报项目的相关财务资料、数据,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银行贷款、纳税、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等材料必须核对原件,并加具项目审核意见。

  四、各区、县级市经贸(发)局、财政局、市财政征管分局和市属各集团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申报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各区、市属各集团公司可分别申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2项(增城市和从化市项目申报数量按省文件规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报。

  六、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企业简介(见附件), 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广州市经贸委经济运行(中小企业)处(电子邮箱:jmwyxc@gz.gov.cn)。

  七、所有材料均需用A4纸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项目材料一式四份(附软盘),于6月5日前报广州市经贸委经济运行(中小企业)处,逾期不受理。

  八、本通知在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和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dgz.cn)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信息和下载表格。

附件:申报省财政扶持资金项目企业简介(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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