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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农[2007]1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30 | 生效日期:2007-05-30 |
各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做好200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及补贴资金的通知》(农办财〔2007〕28号)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发布〈2007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公告》的要求,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上报了《广东省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粤农〔2007〕41号),省农业厅编制上报了《广东省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粤农函〔2007〕219号),已经农业部、财政部批准。现结合我省2007年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的中心目标,以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为主线,以推进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为重点,突出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先进适用机具,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参与补贴市场竞争,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拉动效应,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二)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的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节本增效。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
(三)向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机服务组织倾斜。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资金计划指标
根据2007年下达我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2400万元、实施县控制数40~60个,县均80万元标准、可在50万元的幅度内予以调整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投入(即每县可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0~130万元不等;对耕地面积在150万亩以上的农业大县,每县最高可安排补贴资金150万元)的规定,按照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民购买能力和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县域差异以及平衡县域农民补贴受益和申请补贴需求的比例等因素,确定我省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46个实施县(场)和补贴资金计划指标(详见附件1)。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和应承担的责任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即具有实施县户籍或在实施县辖区内有承包耕地合同的农民和在实施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机服务组织)。除使用各级财政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优选条件。在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确定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
1.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农机专业户(拥有或承包2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
2.配套购置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的申请者。
3.科技入户工程和“平安农机”活动中的示范户。
4.持有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核发的农机技术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操作技术基础、农机作业服务经营经验并能够积极配合农机部门管理的申请者。
5.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补贴购买农业机械的申请者。
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时,根据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确定。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购机后必须立即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2.补贴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过户,四年内不得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域过户,五年内不得转卖到广东省外。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补贴机具,必须报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地级以上市和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补贴机具的转让价不得高于原购机时机具价格减去各级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
3.不得将补贴机具租赁到广东省外,不得通过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转让补贴机具。补贴对象将补贴机具租赁给他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一年一签,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4.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必须退回所有财政补贴资金,终身不得再申请财政资金补贴购机。
六、补贴机具和补贴额
我省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广东省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粤农〔2007〕128号)所确定的补贴机具及其补贴额执行。
(一)补贴机具。补贴机具种类有5大类11个品种,包括:
1.动力机械类:25~40马力拖拉机(25马力≤功率)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7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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