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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财企[2007]29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2007-05-23
 

各区、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加快我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开放,特制定《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加快我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开放,决定设立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在重点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贴息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园区”,包括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松木岛化工园区、大连登沙河工业园区、皮杨陆岛经济区、旅顺经济开发区、大连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园区、大连海湾工业园区、大连瓦房店工业园区、大连营城子工业园区、双岛湾石化工业园区、金州经济开发区、炮台经济开发区、普兰店太平工业园区、庄河临港工业区和庄河黑岛循环经济园区。

  第三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进入上述工业园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向以及园区规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船舶制造、电子信息及软件、机车及交通运输装备、通用机械及基础部件、重型装备、汽车及发动机等零部件、服装纺织、精品钢材、新型建材、家具制造、环保节能、农产品深加工等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中的企业。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一是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项目;二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的企业项目;三是世界500强及国际国内知名大企业投资项目;四是税收、就业贡献大,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牵动、辐射作用的企业项目;五是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项目;六是园区内废水、废气、废物以及其他资源的处理和再利用项目;七是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项目。

  第四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区域产业发展整体规划,保证支持项目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效益突出的大项目、优质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对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对拟支持的项目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并进行公示,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

  第五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对入驻重点工业园区的企业,按其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不超过6%的补助,贴息年限原则上为1年,重点项目不超过2年。项目贷款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年贴息额上限为500万元;项目贷款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年贴息额上限为1000万元;项目贷款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年贴息额上限为1500万元。获得省“五点一线”贴息政策支持的项目,市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按照省确定的贴息规模承担40%。

  第六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项目投资强度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到位,并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遵循循环经济理念,低消耗、低污染、资源循环使用。
  (五)申请贴息的贷款应为当年新发生的1年以上(含1年)中长期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贷款,单个项目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全部用于所申请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六)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已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国家发改委下达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债项目和固定资产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符合贴息资金的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重点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发展重点,共同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由园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县发改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联合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 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随同申请文件上报的资料包括:
  (一)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由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用地及环境评价等意见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
  (六)银行贷款合同;
  (七)企业付息单据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我市重点工业园区总体发展情况进行筛选,确定入围项目。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入围项目进行论证,对项目的投资强度、市场前景、工艺水平、经济效益、对我市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的提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根据评审和审计结果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拟予以支持的项目,通过相关媒体公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已经到位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计划的50%;项目进度达到总投资计划的80%以上且资金全部到位的,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使用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补助后,增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七条 使用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项目应按计划工期实施并确保按期完成。若投资项目确需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决定是否按原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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