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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赤政字[2007]1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31 | 生效日期:2007-05-31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风能资源管理,加快和规范风能开发利用,促进我市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市政府确定,市发改委作为我市风电产业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环保、气象、电业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风电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为加强风电产业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制定我市风电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风电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进我市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测风管理
(一)鼓励企业及个人在我市境内立塔测风,测风结果要与地方政府共享,凡进入我市测风的企业及个人要与旗县区政府签定协议,并报市发改委备案。协议中要明确权益和义务。在测风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测风结果经由所在旗县区发改局报市发改委,纳入全市风能资源数据库。
(二)进入全市风能资源数据库的风场,市发改委将根据风电发展情况逐步纳入全市风电发展规划,并适时由市发改委根据全市风电发展规划出具风能资源配置意见,并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对于不及时向地方政府提供测风结果的企业和个人,不准开展前期工作。
(三)地方政府依法保护测风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安排测风企业和个人进行风电开发。
三、资源配置
(一)配置原则。按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风能资源配置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制度,对于风电发展规划区内风能资源丰富区(Ⅰ级)、较丰富区(Ⅱ级)和可利用区(Ⅲ级),由自治区发改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能资源配置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在优先保证测风企业和个人开发权的同时,市政府积极建议和协调自治区优先对在我市制造和组装风力发电设备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在我市建设火电项目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直接向区外销售风电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向大规模开发风电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
(二)配置条件。除国有大型电力企业及直接测风优先获得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外,其他申请资源配置的企业和个人,至少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开发业绩;
2.拥有风电设备制造和组装业绩的企业;
3.在赤峰拥有其他能源项目的企业;
4.协调各省外售电的企业。
(三)资源管理。获得风电开发权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将风能资源拆分、转让和出售。直接进行测风获得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转让、出售或寻求合作,但必须经过市发改委许可备案,有效期为半年。半年后如不能确定项目开发业主,地方政府将资源另行配置,并取消其开发权。前期投入经中介机构评估后,由接续业主偿还;非直接测风获得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将资源转让和出售。否则,地方政府将资源无条件收回。
四、前期管理
(一)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企业和个人,要尽快进行前期工作,半年内完成核准或特许权招标所需的所有支撑性文件。
(二)对于未及时开展前期工作,一年内没有完成核准或特许权招标所需文件的企业和个人,地方政府视情况取消其风场开发权或引进合作伙伴共同开发。
(三)有关部门全力配合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五、建设管理
(一)获得风电建设核准权或特许开发权的企业和个人,要在取得建设核准权或特许开发权后的半年内正式开工建设;半年内不能正式开工建设的,要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市发改委同意后方可延期;一年内没有正式开工建设的,一律取缔其开发权,地方政府对其风场资源另行配置。其前期合理投入由中介咨询机构评估确定,在将所有前期工作资料及文件移交新业主后,由新业主偿还。
(二)正式开工要具备如下条件:
1.资本金全部落实,银行贷款落实50%;
2.签订风机主机订货合同,且按合同要求付清全部预付款;
3.风机塔基、主控制室、输配电等工程全部开工建设。
(三)获得风电建设核准权或特许开发权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安排建设,不得随意扩大规模,更不准减少规模。否则,电网企业拒绝其电量上网销售,地方政府取消其后续开发权。
(四)为合理有效地利用风能资源,节约利用土地,市发改委将在旗县区发改局初审的基础上委托权威机构对每个风电场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土地部门按审查意见出具用地许可手续。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审定的区域及机位安排建设,不得随意圈占风场用地。对于不按审定区域安排建设的,土地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项目督查
本意见印发后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项目开工时间、工程进度、竣工时间等内容进行督查。对不履行承诺及违反有关要求的业主,视情况核减或取消其风电开发权。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赤峰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利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南振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文树 市发改委主任
成 员:夏国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于振华 市经委副主任
王 林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高天熙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 毅 市气象局副局长
姜国义 市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夏国华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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