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州政办发[2007]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24 | 生效日期:2007-05-24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州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州、县(市)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在对列入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使用于本办法。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州审计机关要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大小,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自治州建设项目计划安排、资金安排、建设项目实施的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提交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按照下列途径解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
(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安排解决。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
(二)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工程造价,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
(六)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对审计核减的工程款项和发现的违规违纪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依照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相应的审计文书。
第十六条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昌吉州回族自治州社会审计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全面完成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任务,规范职业行为,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现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州国有融资占主导地位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拥有承担审计事项相应的财务审计资质和工程造价鉴定资质。
第四条具有熟悉建设工程财务审计和造价鉴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相应的业务执业资格。
第五条具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无未决诉讼事项。
第六条建立回避制度,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
第三章资料及设备
第七条社会审计组织应提供财务及工程造价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本次参加审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
件;前三年业务开展情况简介;前三年有关诉讼事项及重大审计过错和未决诉讼事项的说明等资料。
第八条社会中介组织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检测技术,如GPS卫星定位仪、遥感检测仪、道路钻心机等。
第九条经资质预审合格后,可采用委托或招投标来确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编报决算编制和审计实施方案,经审定后,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章工作内容
第十条从程序上审计招投标的合规性。招投标管理中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中操作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应该招标而不招标,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建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等秘密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进行定标、围标等虚假招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中标单位是否具有必备资质;评标方法是否科学,评标过程是否合法;合同的签订是否与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相一致。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情况审计。审计合同的真实合法性,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有无借签订合同转移或瓜分建设资金等问题;甲乙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各标段内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完全实施;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检测标准。检测结果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重大损失浪费等。
第十二条检查承包单位中标后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的现象。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施工据此进行索赔的条件是否成立,与合同条款规定是否相符。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是否按合同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质量、工期、造价等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力;各项签证、指令及对有关事项的认定等记录是否完整、真实,程序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对建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主要核实工程量的计量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量及单价的变更是否准确、有效等。
第十六条抽查核实施工单位成本的真实性及项目建设资金流动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检查是否存在概算外工程,按概算口径对投资结余作定性、定量分析。社会中介审计组织针对以上几点发现问题,应确定差异,分析原因,得出结论。
第十八条受建设单位委托,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工实施、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社会中介审计组织根据以上工作内容与审计机关签订合同或协议,承担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应按审计机关的具体安排实施审计,保质保量完成审计任务。
第二十条参审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了解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及造价管理模式,熟悉有关审计依据。收集有关法规,掌握审计内容和重点,明确审计目的及要求。分析和评价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及审计的步骤、方法,提出审计工作要点,编制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审计机关沟通,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当天向审计机关通报,不得拖延和瞒报。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时效性、充分性和证明力,具有法律效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事实清楚、取证充分、定性准确。审计工作底稿的取证人、复核人、编制人等一律应手工加签,明确责任。撰写单项工程审计综合报告,报告中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定性准确,引用的法规及审计处理意见适当,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性质、危害和影响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报告完成后,要将所有审计文稿及时报审计组审核,不得瞒报或与有关单位做私下交易,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应及时做好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等工作,并将电子文档及时上交审计机关,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应对综合审计报告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参与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务、经营资料及重大经济决策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审计秘密,对审计方案,各项取证资料等文稿要安全存放,对计算机设置较长的密码保护。在传真时,被审计单位人员回避,不得通过因特网发送有关审计资料。对审计发现的大(要)案报告,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规定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将采取扣减费用等方式处理,问题严重的,取消审计资格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在审计中发现重大案件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参与审计的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统一管理,遵守《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保密法》等有关规定,严格纪律、勤奋工作,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应对此作出承诺。
第六章委托方式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先制定评分标准,组织有关专家对拟予审计的社会中介组织先行评分,并公示评分结果,依据评分结果分派审计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煤炭局:
今年二季度以来,我州煤矿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米泉市向阳煤矿技改井“5?8”重大坠落事故的发生,再次反映出我州煤矿管理、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从6月至8月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的要求,为坚决遏制煤矿伤亡事故上升的趋势,及时有效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停产整顿。凡煤矿企业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组织生产。
(一)开采急倾斜煤层,未实行强制性人工放顶,存在大面积悬顶冒落危险的;
(二)受老空水、河床水、断层水等水害威胁,煤矿未制定探放水措施,无探放水设备或有措施但未实施探放水作业,仍存在水害威胁的;
(三)高瓦斯矿井抽放系统、监控系统未按设计要求运行,或矿井水平延深,巷道、工作面发生变化,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未及时安装到位的;
(四)煤矿瓦斯检查工作不到位,“三对口”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工作不落实,瓦斯检查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未落实到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煤矿相关证照到期未及时延续,煤矿改制或合法转让后证照没有及时变更法人,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的;
(七)各类特殊工种人证不符,证件未及时复审,特殊工种不全,不能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的;
(八)各项规章制度未建立并落实,或制度空泛无法落实,采、掘作业规程不能具体指导实际工作,或未按采、掘规程作业的;
(九)企业未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或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治理(经常治理)的;
(十)煤矿企业领导跟班、带班制度不落实,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并报备,实际入井人数超出定员标准(2007年7月1日执行)或超能力生产的;
(十一)基建矿井施工队伍管理混乱,无安全机构或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持证人数不能保证正常施工要求,主要管理人员无资质或没有实际建井经历,承包建井工程后又转包的;
(十二)生产矿井、基建矿井的主提升机未按规定安装保护装置,防坠装置未定期检验,钢丝绳(无论新旧)未按规定送专业机构检验,主扇未定期检验的。
各县市对已经掌握的存在以上所列十二条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直接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并认真对照以上十二条进行综合整治,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同时,要认真执行《特别规定》和各县市确定的重大隐患停产标准,切实抓好停产整顿工作。
二、强化监督,狠抓整改。对综合整治过程中排查出的各类重大隐患,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停产整顿。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要立即整改;企业自行无力解决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帮助企业积极与科研部门联系,制定科学有效的整改方案予以实施。对科研部门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无法解决的,县市人民政府要果断做出关闭矿井的决定。对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矿井,各县市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防止煤矿在整改期间违规生产,一经发现,从重处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州域内基础生产矿井(2007年9月31日证照到期)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含1人),一律关闭,转入技改矿井建设。
三、规范程序,确保实效。所有停产整顿矿井在完成隐患整改后,必须向当地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报告,经验收后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恢复生产。所有延续矿井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后,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并由所在县市盖章同意后上报州煤炭局,州煤炭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同时,延续矿井必须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承诺书,凡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关闭。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重大隐患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督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定全面细致的工作计划和措施,责任到人,确保综合整治活动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达到预期效果;并于6月1日前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报州煤炭局备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责成煤矿停产整改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负全部责任。在本次综合整治活动中,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的煤矿决不能恢复生产,经整改并验收合格的可恢复生产。州人民政府将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严格检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