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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2007年凭证式(三期)国债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的调整情况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政部公告[2007]第1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7-05-22 生效日期:2007-0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11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2007年5月1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7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7年5月1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4.11%,5年期上调至4.62%。

  2.2007年5月1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3.66%,5年期4.08%。

  3.2007年5月1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61%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4.14%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4.41%计息。

  4.2007年5月1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1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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