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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7]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29 | 生效日期:2007-05-29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及管理等要求,仍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7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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