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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综[2007]10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2007-05-30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立项的函》(京质监综发[2007]1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求,对相关工业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时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编码:128008)。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现行标准征收,即每个产品2200元(收费编码:128008001),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收费编码:128008002)。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要求,收入列入北京市第103项“非税收入”第04款第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09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科目编码为 103041609)。

  四、你局须持此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费。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7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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