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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财会[2007]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22 生效日期:2007-05-22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下简称24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度报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备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时间为2007年6月10日以前。

  二、报送材料对象
  报送材料对象为各会计师事务所。其所属分所(包括跨省设立的分所)的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汇总统一报送。跨省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向我局报送分所材料的同时,还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

  三、报送材料内容
  (一)24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10)及其合作开展业务情况的文字说明,以及审计过的2006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登陆“重庆会计之家网站”(www.cqkj114.org.cn)或“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24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上述附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指标表》(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
  (一)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财政部《关于启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发[2007]17号)的有关要求,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进行报备,并同时报送纸质文件。
  (二)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因“会计行业管理网”设置问题不能实现网上报送的,应将报备文件通过电子版形式发送至会计处邮箱(cqczkj@cqwin.com),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三)自2006年7月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开始,截止2007年6月1日期间,凡发生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和变更事项的,应先将设立事项和最后一次变更事项的有关信息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上重新输入,并通过电话方式及时通知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确认后,再按上述第一款报送方式进行报备。同时,应将重新输入的有关变更事项信息的纸质材料报送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
  报送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会计处联系。联系电话:63895789,63895268.

重庆市财政局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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