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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2007年度农村贫困农民生产生活用煤补助资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遵府办发[2007]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28 生效日期:2007-05-28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黔府发[2006]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好我市农村贫困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困难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召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办研究,同意解决2007年度农村贫困农民生产生活用煤补助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决贫困农民生产生活用煤资金来源。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拨我市补助贫困农民生产生活用煤资金150万元,另从市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200万元,共计350万元,用于2007年度我市农村贫困农民生产生活用煤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区(市)生产生活用煤供需情况和贫困农户缺煤情况,现将350万元补助资金安排如下:湄潭县41万元、凤冈县35万元、余庆县42万元、务川县67万元、道真县50万元、正安县42万元、遵义县30万元、汇川区4万元、桐梓县17万元、绥阳县17万元、仁怀市5万元。

  二、补助范围及补助办法。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农户生产生活用煤问题。此项工作,由市煤调基金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办共同负责,由上述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各县、区(市)财政局,再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补助范围和对象,划拨到各乡(镇),各乡(镇)根据农村贫困农户生产生活用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落实到户。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此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基金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农办要加强监督检查,按要求确保补助资金用于贫困农户生产生活用煤。

  四、补助资金必须于2007年6月10日前划拨到各乡镇,6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煤炭补贴供应到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贫困农户生产生活用煤补助资金安排落实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遵义市政府
2007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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