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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土资办[2007]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24 | 生效日期:2007-05-24 |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7号)的要求,省厅对各市、县(市、区)2006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进行了综合考评,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如下:
一、 市级矿山年报工作先进单位
杭州市、宁波市、丽水市、嘉兴市、湖州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
二、 县级矿山年报工作先进单位
萧山区、余杭区、建德市、北仑区、鄞州区、象山县、平阳县、泰顺县、海宁市、海盐县、长兴县、安吉县、绍兴县、新昌县、婺城区、永康市、武义县、江山市、常山县、岱山县、温岭市、天台县、仙居县、龙泉市、青田县、景宁县。
建议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先进单位的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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