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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原交通部门划转至远城区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保障性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政办[2007]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23 | 生效日期:2007-05-23 |
市公安、财政、物价局,蔡甸、江夏、汉南、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
1987 年,国务院实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将城乡道路交通监理工作及相关工作人由交通部门划转至公安部门。为妥善解决该部分人员经费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意,现就做好上述划转人员经费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公安机关廉洁行政,自 1998 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相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公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分、罚缴分离,使公安工作的保障性经费与行政性收费“脱钩”。
二、将交通监理人员划转至公安部门,是国务院为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作出的重要策。该部分工作人员划转至公安部门后,已被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并被评授了人民警察衔,应与本区其他公安民警统一享受各项待遇。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蔡甸、江夏、汉、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原交通部门划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装备经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有关福利待遇等,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各项经费的落实,使其与本区其他公安民警享受同等待。
三、为弥补上述各区财政经费的不足,自 2007 年起,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市公安部门委托上述各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代收的行政性收费,全额拨付给相关区人民政府(今后,如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调整该类经费的收缴政策,则按新规定办理)。其中,2007 年财政年度仍按原定方式办理该类经费的拨付手续。从 2008 年起,该类收费按规定归集到市财政局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各相关区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在核准数额的基础上,及时做好该类经费的拨付工作,同时会同市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各区收费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该类经费收缴和拨付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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