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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教育经费补偿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综[2007]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01 生效日期:2007-06-01
 

市教委,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25号)规定,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市范围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鉴此,原我市对小学新生收取的小学报考费,以及对跨区招收的学生收取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费补偿金相应取消。
  接此通知,请有关学校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教育经费补偿金清缴和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经费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5]216号)即行废止。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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