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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府办[2007]1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01 生效日期:2007-06-0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商业街建设,提升我市商业街水平,聚集更多的消费人流,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为使该《若干意见》在实施中取得积极效果,现予转发。请结合各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商业发展水平,做大做强我市商业规模,加快我市商业街建设,为本地消费者和外来游客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厦门市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厦府办﹝2006﹞171号)精神,特制订本资金管理意见。
  第二条 本资金管理意见所指商业街是指符合《关于开展"市级商业(专业)街认定工作意见(试行)》(厦贸发内管[2005]402号)相关条件,具有购物、休闲、旅游、餐饮、文化、娱乐等商业基本功能的商业街。商业街分为二大类:一类是综合商业街,主要指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街、步行街;另一类是专业商业街,主要指提供专业性商业服务、特色明显的商业街,包括餐饮娱乐、建材装潢、机电机械、家具装饰、电子数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服装服饰、土特产、旅游用品等特色街。
  第三条 扶持商业街资金是指市财政用于建设和培育商业街的扶持资金。
  厦门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是商业街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街扶持资金的预决算审核、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下称市贸发局)是商业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业街的年度项目计划、指导项目的实施、项目验收、扶持资金预决算编报和受理审核工作。
  第四条 资金扶持条件。
  (一)享受扶持资金的商业街必须是经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商业街;
  (二)商业街管理规范有效,主要包括:
  一是必须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商业街的日常管理、运营、改造等相关工作;二是街容街貌整洁有序;三是店面空置率不高于5%;四是商家之间、商家与住户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关系和谐。
  第五条 资金扶持范围。
  重点支持商业街改善购物环境,提升商业街品味,扩大商业街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更多消费者特别是外来游客提供良好的购物场所,如路面改造,停车位改造、街景设施、夜景工程、广告牌制作等。。
  第六条 资金扶持标准。
  按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扶持1/3,但单街每年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同时要求所在区、街道按照"市、区、街道各出一点"的原则配套。市财政在区、街道配套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给予拨付扶持资金。
  第七条 商业街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计划。由商业街所在街道办于每年7月1日前向市贸发局申报下一年度资金计划,申报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承办企业营业执照,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1)。市财政局根据申报计划纳入年度资金预算,未申报计划的项目不享受扶持资金。
  (二)资金申请。由于商业街所在街道办于每年元月31日前向所在区经贸局申请上一年度商业街扶持资金,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主要包括商业街的基本情况、改造的情况、改造后的效果、改造支出情况等内容)、相关费用的单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待验证后退回)。
  (三)项目审核。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验收后报市贸发局,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评估,并提出具体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报市政府批准。
  (四)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贸发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通过体制结算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要建立专项帐户管理该资金,确保该资金专门用于所在街道办扶持商业街建设改造支出。
  第八条 申请商业街扶持资金的单位,必须接受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不同,分别采取不予补助、追回已拨补助资金。
  (一)未按规定报备资金计划或提供申报材料不完整的;
  (二)项目实施后未取得预计效果的;
  (三)存在违规经营、街区管理混乱的;
  (四)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贸发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2日印发

附件:
  附件1:____年度商业街扶持资金计划申报表(略)
  附件2:____年度商业街扶持资金申请表 (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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