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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24 | 生效日期:2007-05-24 |
中央各部门、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总体情况良好。为更好地做好此次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已委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根据财政部与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业务约定书的约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核)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除此费用之外,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或收受任何额外的费用及食、宿费等其他形式的报酬。对违反上述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将按业务约定书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提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按规定查处。
特此通知。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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