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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建设局等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规通[2007]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2007-06-0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中山市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的建设项目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以下统称“配套公建”)推广到全市统一执行,配套标准和作价补偿办法仍按2005年7月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05]20号)有关规定执行。现就作价补偿收入分配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的商住项目须按中规通[2005]20号文规定配套公建或作价补偿,工业项目暂不要求配套公建或作价补偿。

  二、全市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作价补偿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作价补偿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其余各镇区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作价补偿按收入的80%返还镇区财政,纳入镇区财政管理;10%作为全市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10%由市财政统筹使用。

  三、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规划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建设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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