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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聊城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聊政办发[2007]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21 | 生效日期:2007-05-2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统计局制定的《聊城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聊城市统计局 2007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及中央、省驻聊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充实综合统计人员;各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立、综合统计负责人、综合统计人员等情况报市统计局备案。综合统计负责人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变动要征求市统计局的意见。
第六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在统计范围上逐渐实现对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市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市统计局和所在地统计部门及时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研究。
(五)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六)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七条 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及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原则上至少两年不变动。
新补充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第九条 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继续教育,保证统计人员每年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
第十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凡未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内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市统计局审批。
第十三条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须符合本部门的政府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
第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应明确表述调查种类、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基层表式、综合表式、调查方法、抽样方法(针对抽样调查)、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时间、组织实施方式、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逻辑关系和审核关系等。
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级地方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统计局的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应遵守公文格式规定,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齐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简单易填。
第十七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修改包括在本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增减调查表、增减统计分组、增减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改变调查方法和改变调查频率等。
第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拟审批及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聊城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计划书》;
(三)拟审批、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四)其它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修改前的原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等。
第十九条 按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 统计调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调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表机关。
未经市统计局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一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市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直接实施上级部门的合法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在向下布置的同时,均应将布置文件和统计报表制度抄送市统计局。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市统计局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与市统计局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市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应当在同市统计局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三)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应按规定报送市统计局。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部门数据报告制度、聊城市服务业调查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按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各种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对拒报和屡次迟报的部门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部门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要及时报送市统计局。
第五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实现数据报送的网络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和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市统计局每年对各部门开展一次统计检查,并对部分部门开展统计巡查。
检查采取自查、互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的检查制度,对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统计局将根据各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各部门统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把考核情况通报其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制度,其程序如下:
(一)部门申请,提交申请报告、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总结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市统计局根据部门的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确认;
(三)市统计局作出考核结论、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考核或复核,对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部门,由市统计局颁发《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由市统计局统一印制。
对不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 市统计局对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对统计工作明显薄弱、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在3至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取消其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资格,收回《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自2007年起,凡未取得《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的部门,不得参加部门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拟定实行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方案,报市统计局。
第三十六条 县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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