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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政[2007]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22 生效日期:2007-05-22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的发展,加强对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非农业建设项目征收我市菜地,都应依法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本通知所称菜地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连续 3 年以上常年种植蔬菜或养殖鱼、虾的菜地或鱼塘,以及我市蔬菜基地保护规划划定的蔬菜基地。中心城区的菜地范围由市农业局认定,远城区的菜地 范围由各远城区农业局认定。

  二、征收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2]130号)的有关规定,中心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按其确定的上限执行,即每亩收取 1.5 万元;远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其下限执行,即每亩收取 0.7 万元。

  三、征收办法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心城区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远城区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足额缴纳菜地基金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没有足额缴纳菜地基金的用地单位不得办理用地手续。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缓交。

  四、管理及使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心城区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里集中统一使用,远城区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远城区掌握使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基础设施完善、蔬菜市场建设、农业科技事业以及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等方面。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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