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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林业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第二批投资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林字[2007]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2007-05-21
 

宾阳县、上林县、邕宁区、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林业局(农林水利局)、发改局:

  根据自治区林业局、发改委《关于下达2006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第二批投资计划的通知》(桂林计发[2007]4号)精神,现将南宁市2006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县(区)要严格按照《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年第二批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通知》(农计函[2006]505号)文要求,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后组织实施。要坚决维护国债项目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各单位对下达的计划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工期。对计划执行中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而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规定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发改委,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把好工程质量关,确保建设效果。

  三、加强国债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国债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县(区)林业局(农林水利局)、发改局要抓好项目信息反馈和统计报告工作,及时上报工程建设重大信息,于每月底全面、准确地报告工程实施的进度、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附:南林字[2007]27号附表(略)

南宁市林业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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