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浦经委工贸字[2007]第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22 生效日期:2007-05-22
 

浦东新区各有关委、办、局、功能区域管委会、街镇及开发公司: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实际情况,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依据该办法规定的原则,现制订了各项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扶持配套资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浦东新区科教兴市产业升级,扶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根据《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浦经委工贸字[2006]第40号)规定的原则,“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特设立中小企业扶持配套资助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十一五”期间,对国家和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中要求区县配套部分,新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套支持:
  1、经市经委认定的上海市民营企业科教兴市产业升级导向资金项目;
  2、经市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认定的上海企业开拓俄罗斯市场专项资金项目;
  3、经市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认定的上海市对外投资贷款贴息项目;
  4、其他需要区县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
  2、企业已获得国家和市有关扶持资金;
  3、同一项目未获得过浦东新区财政的其他资金支持。

  第四条 资助方式与额度
  1、该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一次性无偿资助;
  2、经市经委认定的上海市民营企业科教兴市产业升级导向资金项目,给予1:1的配套资助;
  3、经市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认定的上海企业开拓俄罗斯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给予1:1的配套资助;
  4、经上海市对外投资工作小组扶持政策评审组认定的上海市对外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给予2:3(市40%,新区60%)的配套资助;
  5、其他需要区县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新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资助;
  6、上述配套资助与国家和市有关扶持资金资助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金额。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配套资金资助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当期财务会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6、国家和市扶持资金到位证明;
  7、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承办
  受理单位: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

  第七条 审核程序
  1、经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初审后报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2、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受理后,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在30日内进行审核;
  3、经核准的项目由浦东新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企业的账户。

  第八条 日常管理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跟踪评价和管理,并将项目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

  第九条 罚则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虚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其资金享受资格;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已获得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1、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走出去”战略,转变新区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根据《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浦经委工贸字[2006]第40号)规定的原则,“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特设立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年度内经核准的新区中小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而进行的境外广告发布、商标注册、境外展览会和各项管理系统及产品认证等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条 资助方式和额度
  1、对企业参加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主要支持由政府引导和组织的境外展览会(名单由新区经委在网上公布),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用予以一定资助,每个展位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最高限额为3万;
  2、对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而进行的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按每个认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企业为提高在国际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所作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等,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对企业在境外国家和地区注册企业的商标,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企业;
  2、上年度出口额小于1500万美元;
  3、已获得当年市外经贸委及市财政局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的项目;
  4、对获得上海市出口名牌和上海市重点培育出口品牌的企业优先支持。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助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购房证明或租房协议;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当期财务会计报告;
  6、市海关统计处出具的上年度出口额证明;
  7、境外参展、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境外广告、商标注册三类项目相关凭证;
  8、已获得上海市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证明;
  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承办
  受理单位: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

  第七条 审核程序
  1、经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初审后报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2、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受理后,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在30日内进行审核;
  3、经核准的项目由浦东新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企业的账户。

  第八条 日常管理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跟踪评价和管理,并将项目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

  第九条 罚则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开拓资金”用途。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虚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其资金享受资格;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已获得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1、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帮助浦东中小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根据《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浦经委工贸字[2006]第40号)规定的原则,“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特设立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企业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导向,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新认定或重新核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经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新认定或重新核定的“上海名牌产品”;以及经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上海市著名商标”。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
  2、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诚信记录良好,在企业经营、纳税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资助方式与额度
  1、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一次性无偿资助;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补贴;
  3、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4、对获得不同级次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5、对同一企业获得多个不同名称的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补贴对象不超过2个。

  第五条.申报材料
  1、中小企业品牌建设资助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当期财务会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6、“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证书;
  7、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承办
  受理单位: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

  第七条 审核程序
  1、经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初审后报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2、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受理后,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在30日内进行审核;
  3、经核准的项目由浦东新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企业的账户。

  第八条 日常管理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跟踪评价和管理,并将项目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

  第九条 罚则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虚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其资金享受资格;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已获得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1、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帮助浦东新区中小企业解决信用担保问题,鼓励和支持社会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根据《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浦经委工贸字[2006]第40号)规定的原则,“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特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的社会担保机构经认定后享受专项资金补贴。本办法所称新区中小企业是指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新成立的社会担保机构,是指自《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后设立的社会担保机构。

  第三条 资助方式与额度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
  2、对经认定的新成立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时,按本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为两年;
  3、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被担保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
  4、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其本年度担保额超过上年的新增部分,按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
  5、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全年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内的部分,按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
  6、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全年总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1.5%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
  7、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经审核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按担保额增加1%的风险准备金;
  8、根据担保机构当年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实际业绩情况,择优进行资助。

  第四条 申请条件及企业审核
  1、享受资助的社会担保机构的申报条件
  (1)为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且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能力,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3)本年度为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占其全年担保额50%以上,或本年度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额占本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50%以上;
  (4)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所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2%;
  2、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中小企业的审核
  (1)具有自主品牌的企业,是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上海市著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等经国家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品牌企业和列入其品牌培育名单的企业。
  (2)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是指拥有1项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企业,或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项:一是拥有区级以上专门的研发机构;二是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登记;三是拥有市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四是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社会担保机构申请报告
  2、社会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社会担保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社会担保机构章程
  5、社会担保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业务收入明细分类
  8、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合同及借款凭证复印件(银行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与企业)
  9、社会担保机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当期财务会计报告;
  10、对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需进行标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承办
  受理单位: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

  第七条 审核程序
  1、次年第一季度由社会担保机构向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经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初审,报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2、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受理后,应当会同新区财政局在30日内进行审核;
  3、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社会担保机构,浦东新区财政局按照审定金额将补贴资金拨入社会担保机构的账户。

  第八条 日常管理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推进服务中心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跟踪评价和管理,并将项目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

  第九条 罚则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虚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其资金享受资格;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已获得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1、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7年05月2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