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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阿署发[200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18 | 生效日期:2007-05-18 |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和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以行署或者三旗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建设主体、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投资项目;地方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盟旗两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外国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农牧业、林业、水利等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在建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提交本级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结合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纳入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投资项目审计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及审计力量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三)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和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
(七)对尾留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八)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机关审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立项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提出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署审投发〔2006〕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投资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有关单位正在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按规定通知财政等有关部门停止拨款,已拨付的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机关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未执行审计结论而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年终应将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在当地进行通报。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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