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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社区原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洛政(2007)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20 | 生效日期:2007-05-20 |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稳定社区工作者队伍,市政府决定对城市社区原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给予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原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含15年),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列为生活补贴对象。
连续工作15年以下,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各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生活补贴标准
连续工作满15年至20年(含15年)每人每月补贴200元;连续工作满20年至25年(含20年)每人每月补贴230元;连续工作满25年至30年(含25年)每人每月补贴260元;连续工作满30年以上(含30年)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各区高于此补贴标准的按已执行的标准执行。社区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应随着城市退休职工工资的增长,进行相应调增。
三、生活补贴经费解决方法
社区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的生活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暂按3:7分担。
四、有关要求
1.社区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触犯国家法律的,不享受生活补贴待遇。
2.享受生活补贴的具体人数由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定,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3.市、区两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经费的到位和发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财政部门下拨经费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财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和定期审计制度。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0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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