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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府办[2007]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18 | 生效日期:2007-05-18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外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侨局反映。
2007年05月18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侨港澳同胞
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门市外事侨务局)
侨捐项目是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丰碑,是我市调动海内外积极因素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切实维护捐赠人和侨捐项目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华侨港澳同胞关心支持家乡建设的积极性,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使之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05]99号)和市府办《转发市外侨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5]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捐赠自愿、受赠自用原则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捐赠自愿、受赠自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劝捐、募捐,不得定指标搞摊派。
(二)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单位,有权了解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有权对侨捐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提出意见。
(三)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捐赠和受赠手续。
二、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一)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要登记入帐,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二)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使用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作出约定。
(三)获准兴办的侨捐项目,选址、设计、施工等都要充分听取捐赠人意见;工程造价要有预算方案,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规模和投资。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随意更改项目的名称和用途。
三、坚持审核备案制度
(一)受赠单位对侨捐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等应征询所在市(区)外事侨务局的意见。
(二)侨捐项目的建设,受赠单位须经所在市(区)上级主管部门和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市(区)政府审批。
(三)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价值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受赠单位要按管理权限把有关情况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侨务工作部门备案;侨捐项目价值10万元以上的,受赠单位要自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市(区)外侨局备案。
(四)凡1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落成交付使用后,受赠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市(区)外事侨务局申请办理侨捐项目确认工作,经审核后报所在市(区)政府批准,由所在市(区)政府颁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确认证书》。
四、坚持受赠单位问责制度
(一)侨捐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由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或委托有关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
(二)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受赠单位为主的原则。
(三)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要贯彻“谁受赠,谁负责”原则,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直接责任。维修费用原则上由受赠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承担,以受赠单位为主。
(四)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辖下单位受赠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确认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责任人要与所在市(区)外侨局签订《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责任书》,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建立起各项管理、使用、维护制度,明确责任,自觉履行,接受监督。
(六)对制度不完备、管理不到位的,所在市(区)外侨局应协同其主管部门对受赠单位进行督促和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损坏或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相关责任。
五、坚持公示制度
(一)捐赠款项的开支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向社会公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二)捐赠人和侨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捐赠款物的帐目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侨捐项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既要向捐赠人通报,同时也要报告当地外事侨务部门,接受监督。
六、坚持改变用途报批制度
(一)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捐赠意愿,擅自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二)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用途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所在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5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须经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江门市政府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须经省侨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三)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到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并由受赠单位报所在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5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报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报省侨办备案。
(四)因城乡建设需拆迁侨捐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责拆迁的单位应事先征求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并经所在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同级市(区)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参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因拆迁使受赠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受赠单位获得拆迁侨捐项目的补偿,应按侨捐项目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确认和管理手续。
七、坚持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受赠单位要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收据并致送感谢信。
(二)侨捐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要将工程建设、验收和款物使用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三)具有由人民政府确认的侨捐项目的受赠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与捐赠人联系,建立受赠单位与捐赠人长期联系制度。
(四)受赠单位每年至少向捐赠人作一次书面报告,把一年来受赠项目的管理、使用、维护、所发挥的作用和社会效益情况,来年工作计划向捐赠人汇报,并请捐赠人提出意见;
(五)重大喜庆、节日要及时向捐赠人报喜,寄送贺卡和慰问信。
八、坚持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建立市、各市(区)主管部门和镇政府三级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侨捐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
(二)各市、区每年要对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已确认的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并录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保持数据库资料的连续性。
(三)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侨捐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九、坚持年度检查制度
(一)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外事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外事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
(二)各级侨务部门要把侨捐项目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总结和评比范围,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侨捐项目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十、加强闲置侨捐学校的管理
(一)各市、区要根据市府办《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江府办[2006]66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立足长远,增强可操作性,正确处理并管理、使用和维护好闲置的侨捐学校。
(二)各市、区应成立市(区)、镇(街)、村三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层级管理,明确职责和要求,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做到认识到位,管理到位,维护到位,加强对闲置侨捐学校、侨捐项目的管理。
(三)在实施学校布局调整时,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全面考虑,统筹规划,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特别是捐赠人的意见。对华侨港澳同胞捐建的学校,能不调整的尽量不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坚持既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又顾及华侨港澳同胞办学积极性的原则,以保持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办学的热情。
(四)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利用闲置侨捐学校举办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文化、卫生公益事业,继续发挥其作用,更好地为当地群众服务。已出租的闲置侨捐学校的租金收入,要建立专户进行管理,可部分用于村委会出租物业管理和村的公益事业,部分用于市(区)、镇教育事业和其它公益事业。
(五)对闲置的侨捐学校或侨捐项目,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采取置换的形式,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中给予重新命名,这样既维护了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办学的荣誉,又不会挫伤华侨港澳同胞继续捐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同时也解决了难以改作其它用途的闲置侨捐学校和侨捐项目的管理、维护问题,有利于对闲置侨捐学校和侨捐项目的校产进行处理。
(六)处理好撤并学校的产权问题,有条件的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尽快做好所有学校尤其是闲置侨捐学校的确权工作,明晰产权,减少矛盾。并通过慎重处理存在问题,妥善解决各种矛盾,探索、总结、推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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