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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规范地方审计机关申请协查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审办办发[2007]98号 |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 |
发文日期:2007-05-16 | 生效日期:2007-05-16 |
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近来,陆续有地方审计机关申请我署为其协查有关事项。为了加强审计协作、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经署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审计机关申请署协查事项,由办公厅协调并商有关业务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署领导审批。署领导批准后由业务司或派出机构办理。
二、业务司或派出机构办理协查事项,需新增或调整审计任务时,应按照《审计署关于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实施办法》(审办发[2005]35号)等规定,向办公厅提交审计项目立项或调整申请。
三、办公厅收到审计项目立项或调整申请后,应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提出审核意见,报署领导审批。审计项目涉及派出审计局的,办公厅还将与行政事业审计司沟通。
审计署
2007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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