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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教监[200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18 | 生效日期:2007-05-18 |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意见请于5月20日前报市教委。
同时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七部委《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结合北京实际,现就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突出重点,务求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取得更大成效。
工作目标: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继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格落实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含按规定享受免交教科书费和寄宿费的学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学校合理支出要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未实行“两免一补”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继续贯彻落实“一费制”收费办法,认真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及配套管理办法,并严格规范代收费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各高校要严格贯彻执行北京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学费、住宿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继续巩固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加大对民办高校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要纳入公办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 。
要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的要求,对2007年秋季新学期录取的择校生,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擅自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对违规的学校,将严肃查处,示范高中将取消称号。
(四)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制定工作意见,分批分步对体制改革校进行清理规范。2007年重点清理规范部分产权清晰、公办学校特征明显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资产清理,调整财政投入,转为公办学校。清理后明确转为公办学校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其它办学体制改革学校进行调研,提出2008年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全面清理规范的工作思路与实施方案。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要符合“四独立”原则,严禁以“一校两制”、“校中校”、“校中班”等名义乱收费。
(五)严格治理公办中小学违规补课收费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组织学生补课收费;不得与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合作或以民办学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校舍出租出借给民办学校;中小学校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招生、宣传。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学习用书,不得组织学生强制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或强迫订购教辅材料。要严肃查处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
(六) 不断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民办学校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依法报批,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依法备案,并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对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七)继续规范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收费行为
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的规定,切实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公办中小学对符合规定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免收借读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两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设,各高等学校也要健全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加强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治理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校长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二)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促进首都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要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要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加大贫困生资助工作力度,帮助贫困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三)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积极探索解决择校问题的有效途径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制定实施《北京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大力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对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条件改善、经费投入和师资建设的力度,缩小校际间办学差距。在试点基础上,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规范中小学教师津贴和补贴进行研究。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检测制度、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委《关于2007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积极探索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要坚持公示内容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全力推行“阳光收费”。
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行为的通知》,严格规范学校垫付资金的结算和专用票据使用。学校各项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统一核算,严禁私存私放;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中,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要合理制定开支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费资金,并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加大公开力度。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五)严格执行捐资助学规定
要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接受捐赠的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捐赠统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六)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
要进一步加大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各类学校规范收费行为,预防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强行推销、统一代办学生保险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订购或购买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的行为;学校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违规办班乱收费、强制性服务收费,以及滥印、滥发教辅材料的行为。
继续公布市、区两级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根据群众举报随时对有关学校进行检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纠。联席会议办公室进一步完善重要信访举报件直查制度,及时查处,及时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今年要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督查和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和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要认真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及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有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教育系统行风评议工作
各区县和各高校要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要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教育,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收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促其自觉、主动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为大力推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按照《2007年北京市民主评议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对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评议活动坚持“上下联动、分级评议”的原则,由市纠风办、市教委组织市评议组,重点评议区县政府及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对部分中、小学进行抽查评议。各区县纠风办、教委应组织好辖区各级各类学校(不含大学)的评议工作。
(八)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活动
各区县要继续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以创建带动治理工作。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创建一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各区县要结合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大力推广、宣传和表彰一批依法办学、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
附件2: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7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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