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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2006年度部分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行费[2007]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17 生效日期:2007-05-17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学校及单位:

  根据我省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政策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2006年学校申报的新建和改造学生公寓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18号)和《关于核定部分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13号)文件规定,经核查同意河北工业大学等学校所申报的学生公寓,执行每生每年800元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收费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办函[2001]3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制定河北省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8号),《关于制定河北省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 9号)和《关于核定部分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13号)文件规定,经核查同意河北大学等单位申报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二)

  三、以上学校和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

  四、高校不得自行制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未批前可暂按国办学校最低住宿费标准执行。已经按高标准收取住宿费的,要立即将超标准部分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将依法收缴财政。凡是违反规定,超标准收取住宿费的,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等将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收费单位按照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及时将收费标准在学生公寓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六、为保证学生公寓硬件条件和设施设备的完好,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以前核定过收费标准的学生公寓进行复查,对设施条件达不到核定标准的学生公寓将降低其收费标准,对超标准收费或通过降低公寓设施条件、服务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略)
附件一:批准执行800元住宿费的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名单
附件二:社会力量建设大中专学生公寓核定的等级和收费标准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7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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