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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佛府办[2007]1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16 生效日期:2007-05-16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的有关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执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修改的项目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A03 一般设备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0301 电器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30102 电冰箱(包括冰柜)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空调器、中央空调)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A030208 投影机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显示器(含触摸屏、大屏幕设备等)
  A030211 UPS
  A030212  Linux软件(包括各类Linux应用软件)
  A030213 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
  A0303
  家俱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A030301
  办公家俱
  (含文件柜、档案柜等)
  A030302
  宿舍家具
  (含学生宿舍家具、客房家具等)
  A04 办公消耗用品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0401 纸张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407
  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 打印机、复印机碳粉)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0703 图书资料 协议定点采购
  A10 专用设备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1002  印刷设备
  A1004 网络设备
  A100401 服务器 预算金额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含程控交换机)
  A100404 调制解调器
  A100499 磁带库、磁盘阵列、防火墙、加密设备
  A1005 发电设备
  A1016 监控保安设备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A1027 电梯
  A1028 炊事设备
  A1029 锅炉
  A1030 多媒体系统
  A11 交通工具
  A110101 轿车
  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3 卡车
  A110104 载客汽车(大、小客车)
  A11010504 警车
  A11010507 皮卡
  A110106 摩托车
  B
  工程类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B0106 监控工程
  C 服务类 服务类项目按每年或每宗计算
  C01
  印刷、出版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监理
  [含信息工程监理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70301 车辆保险 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C070303 车辆维修 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02 建筑物
  A0201 办公用房
  A0202 宿舍用房
  A030399 教学用家具、科研用家具、医疗等专用家具
  A06 物资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07 专用材料
  A0708
  制服及相关用品
  (包括工作用制服等)
  A10 专用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含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A1009 港口设备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指教学专用设备;不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不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含体育竞赛船艇第)
  A1030 水利专用设备
  A1031 防震、防雷、地质勘察设备
  A1032
  文艺专用设备
  (含乐器、道具、演出用服装等)
  A1099
  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
  A11 交通工具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99 刑事勘察车
  A1102
  船只 (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督巡逻艇等)
  A1103 飞机 (指直升飞机)
  B
  工程类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B0101 公用房建设
  B0102 住房建设
  B0104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B0105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B02 市政建设工程
  B03 环保绿化工程
  B04 水利防洪工程
  B05 交通运输工程
  B06 油气工程
  B07 电力工程
  B08 电信工程
  B09 修缮装修工程
  C
  服务类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02
  专业咨询、工程设计、监理
  C04 维修保养
  C0402 专用设备(含网络维护、保障 )
  C06
  办公用房租赁、宿舍用房租赁、通讯线路租赁、网络租赁
  C10
  物业管理
  (包括机关、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等)
  C12 绿化养护
  C14 网络集成
  (包括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C15 中介、审计、评估、公共、公益等服务
  C99 保安清洁服务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项目 限额标准 备注
  货物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服务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工程类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项 目 限额标准 备 注
  货物类 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服务类 软件开发设计、物业管理、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等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每年或每宗
  工程类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注:1.在目录范围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标准)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并由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组织采购。2.工程类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关于佛山市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采购[2006]14号)执行,100万元以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2、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3、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按《关于佛山市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采购[2006]14号)执行;货物和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5、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协议供货的办法执行。
  6、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7、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另行公布。
  8、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国际招标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佛山市政府采购网、《佛山日报》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按规定在以上媒体公布。

  二、各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有关工作,按有关法规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四、以后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如有调整则只公布调整部分,如无调整则不再重新公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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