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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临政办发[2007]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15 | 生效日期:2007-06-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改革和政府性投融资管理的需要,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专项审核检查的行为。通过对项目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评审,达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构建新型公共财政体制服务。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原则,凡列入年初财政预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全部经过评审。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维修(护)、改造、购置等项目支出;
(二)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企业或单位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本息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对使用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对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与要求是: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全额全过程评审;拼盘项目实行全部评审或单项评审;小型项目实行抽审和核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抽审面不低于30%.
(八)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应在每年上报财政之前先评审后列入预算,对未经评审列入预算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论拨付资金,并对项目投资进行绩效评价。
(九)财政投资评审费用根据年度评审任务及评审质量要求,经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具体付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与要求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
(二)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原则上不得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重大项目确需与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评审机构合作完成或委托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对合作完成或委托完成的评审项目,要分清责任独立完成。
(四)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财政投资评审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四)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拨付资金的主要依据。为不影响项目进度,审查项目预算之前,按进度可先预拨资金。项目决算评审后,予以清算。
第八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实施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凡经市财政局委托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项目评审过程中均应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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