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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财教[2007]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2007-05-14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一五”广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建设资金是自治区本级财政为支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建立资源共享机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旨在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要求,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我区现有的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文献和科学数据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运用共建共享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开放共享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广西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平台建设资金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在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有较好对社会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第五条 平台建设资金重点支持范围是:
  (一)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二)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三)科技文献信息和科学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四)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六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政府主导、共建共享、讲求绩效的原则,并充分发挥平台建设联席会议、专家顾问组和中介机构在管理与决策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自治区财政厅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平台建设经费、运行维护费年度预算;
  2.负责核批组织管理费及运行维护费预算;
  3.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并下达平台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运行维护费预算;
  4.监督检查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6.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绩效考评。
  (二)自治区科技厅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及各平台建设经费、运行维护费年度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平台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运行维护费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组织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和使用;
  4.负责审核平台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运行维护费预算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
  5.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指导、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考评。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平台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并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2.负责平台建设项目经费、运行维护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加强本单位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并建立对外开放共享的管理运行机制;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其委托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资料。
  5.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自评,配合有关部门及其委托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考评。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建设费、运行维护费及组织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建设费是指平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技术与标准研发费、材料费、人才培养费及其他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平台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平台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编辑加工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编辑加工出版费中需要开支劳务费的,只能支付给平台建设过程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三)技术与标准研发费:是指用于平台建设项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和技术咨询服务等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人才培养费:人才的培训、学习或引进人才等支付的费用。
  平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是指为维护平台建设日常运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前期探索性研究以及进行开放性的各类研究费、仪器设备保养维修以及零配件加工费和购置费、科研实验用低值易耗常规材料、试剂和药品费、日常运行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费,指自治区科技厅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核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批下达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向自治区科技厅编报项目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平台建设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支出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根据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平台建设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平台建设资金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平台建设资金项目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下达平台建设资金项目预算,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平台建设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平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平台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和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运行维护费和组织管理费年度结存,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自治区科技厅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不定期组织对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专家委员会或中介机构对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专项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项目完成后,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委员会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项目工作验收报告和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如实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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