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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环发[2007]6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2007-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时间紧、任务重,2007年度减排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应按照环保总局2007年3月中旬的会议部署和要求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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